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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机构名称: 安化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安化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慈善组织相关行政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认定或者不予行政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安化县慈善组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