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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告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告知申请人行政备案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