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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安化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