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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残疾人证办理
机构名称: 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处室: 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