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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
机构名称: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勘察设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第二条 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四、保障措施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 2.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