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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机构名称: 安化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妇幼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好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组织法规股、卫生执法监督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执业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所在辖区医疗机构每3年对托幼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三)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