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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安化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种:(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若受援人对终止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查终止情形,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2.决定责任:对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受援人不符合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而作出终止决定的; (二)受援人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而不作出终止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