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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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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机构名称: 安化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条件立即中止许可;经整改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暂停并按要求整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追责对象范围: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