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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机构名称: 安化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3、送达责任:制发鉴定结论发至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