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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安化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安化县教育局校车安全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