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柘溪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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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柘溪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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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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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金给付
机构名称: 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安化县柘溪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给付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给付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