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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
机构名称: 桃江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桃江救助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