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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桃江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桃江县林业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调查责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4.决定阶段:提出指导性意见。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办理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