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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机构名称: 桃江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人民调解员证书、胸牌。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不予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登记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作出准予备案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备案手续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