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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专利纠纷调处
机构名称: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知识产权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