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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桃江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桃江县林业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