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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面积管理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机构名称: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2001〕第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 二、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与面积管理工作流程......(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2001〕第83号)第十八条、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