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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救助
机构名称: 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处室: 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