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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机构名称: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3号)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