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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机构名称: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监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 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 行 政 许 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 二 、 四 十 四、六十一 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