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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政处罚
机构名称: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