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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机构名称: 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报市民宗局;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