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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桃江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及法律援助机构相对人,并说明审查结果和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诉求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的理由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