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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桃江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桃江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向审批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审批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桃江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