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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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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机构名称: 桃江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桃江县林业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调查责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4.决定阶段:提出指导性意见。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办理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