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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数据号牌号码录入错误的
机构名称: 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处室: 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