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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机构名称: 南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