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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机构名称: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书面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当事人;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政府便民服务网站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