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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南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南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事项依据: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南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