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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机构名称: 南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