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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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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南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县医政医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15、20、22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20、21、22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