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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处室: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对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 5.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益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财综〔2017〕7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