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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机构名称: 南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