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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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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南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客运车辆发车时间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时间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客运车辆发车时间纠纷裁定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