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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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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南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责任事项: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追责对象范围: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