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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南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备案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定是否给与备案。 3.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