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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南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南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内地居民结婚和内地居民离婚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