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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机构名称: 南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护士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对护士执业许可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