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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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机构名称: 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1)公开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2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 号)第三十七条;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1951年颁布) 第三条;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湘公发〔2020〕5 号)第3、4、5、6、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所队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