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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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事项登记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