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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和执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建设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3.《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5-2.《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