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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赫山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赫山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九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追责对象范围: 承办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