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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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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资源利用与保护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材料初审,必要时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许可决定后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