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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赫山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赫山区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