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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赫山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 赫山区财政局会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取消代理记账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示公开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