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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授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机构名称: 赫山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 赫山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资格、企业经营状况、清真食品市场需求等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5.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