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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赫山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赫山区民政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表,提供范本填写,当场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当面一次性告知并书面通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婚姻登记证书,并录入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好婚姻登记纸质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387号)第十七条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4、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