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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赫山区司法局
责任处室: 司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报相关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所提交的组织或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后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之后,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报相关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所提交的组织或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后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之后,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