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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追责对象范围: 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