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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机构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管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